殘疾父涉7天內3度性侵17歲女兒|求最低保釋金 法官判決震驚
殘疾父親涉嫌連續3天犯案
根據當地媒體報道,這名40歲男被告大約15年前遇到車禍導致右腳殘疾,現被控3項干犯《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條文。控罪指他分別在2024年1月26日、28日和31日,在早上9時至10時之間,於十字港一間房屋內向其17歲女兒進行性侵行為。如果罪名成立,被告最高可被判監禁20年和打藤。案件的連續性和受害者與加害者的親屬關係,令整宗案件格外令人震驚。
被告法庭求情稱經濟困難
案件於2024年2月6日在加央法庭提堂,被告由國家法律基金會作為代表,在庭上拒絕認罪並申請保釋。辯護律師為被告求情時強調其經濟困境,指出被告每月僅從福利局收取450令吉(約860港元),平日靠執紙皮為生,沒有固定工作收入。更重要的是,被告需要照顧妻子和9名年齡介乎3個月至22歲的孩子,家庭負擔沉重。辯護律師因此請求法官批准最低金額的保釋,希望能減輕被告的經濟壓力。
檢察官要求高額保釋金
然而檢察官對案件採取截然不同的態度,形容案情非常嚴重,向法官要求就每項控罪各設定2萬令吉(約3.8萬港元)的保釋金,總額高達6萬令吉(約11.4萬港元)。檢察官的要求反映了司法部門對此類嚴重罪行的重視程度,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和亂倫性質的案件。這種高額保釋金的要求,明顯是要確保被告不會在等候審訊期間逃避法律責任或對受害人造成進一步傷害。
法官最終裁定保釋金額
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並了解案件詳情後,最終批准被告以3萬令吉(約5.7萬港元)保釋,即每項控罪各1萬令吉(約1.9萬港元)。這個金額雖然比檢察官要求的低,但仍然遠高於辯護律師請求的最低保釋金。法官的決定平衡了案件的嚴重性和被告的經濟狀況,既體現了對受害人的保護,也考慮到被告的實際情況。當地媒體並未透露被告最終是否成功籌集保釋金獲得保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