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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例病假

勞工法例病假|不足4日無薪?一文看清有薪病假條件津貼計算及解僱保障

實用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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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職場,僱員因身體不適而需請假是常見情況,然而,關於勞工法例病假的具體規定,例如請假一天能否獲發薪金、醫生證明與到診證明的法律效力差異,以及在病假期間的僱傭保障等,仍是許多僱員及僱主關心的議題。不清晰的理解或會引致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本文將依據勞工處的指引,深入剖析有薪病假的法定條件、津貼計算方式、證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在病假期間的解僱保障,助您全面掌握自身的僱員權益,確保在需要時能合法合規地申請病假。

勞工處

勞工法例病假|領取疾病津貼的3大法定要求

根據香港的《僱傭條例》,僱員要享有法定的有薪病假(即疾病津貼),必須同時滿足數項核心條件。首先,僱員必須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這是獲取大部分勞工福利的基礎。在此基礎上,要成功申請病假津貼,須符合三項主要規定。
第一,病假長度必須為連續四天或以上。此規定的唯一例外情況,適用於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此特殊情況下,即使病假僅為一天,只要符合其他條件,亦可享有疾病津貼。
第二,僱員必須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天數以供扣減。
第三,僱員必須能提供法例認可的適當醫療證明文件,以證實其缺勤的合理性。

勞工處

勞工法例病假|有薪病假累積上限:第一類與第二類如何區分?

香港的勞工法例病假制度將有薪病假分為兩類,並設有不同的累積上限及放取條件。僱員在受僱的首年,每受僱滿一個月即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則為每滿一個月可累積4天。這些病假會首先撥入第一類,其累積上限為36天。當第一類的36天病假額滿後,其後累積的病假天數將會撥入第二類,第二類的累積上限為84天。因此,兩類病假合計的最高累積上限為120天。當僱員需要放取有薪病假時,會先從第一類的結餘中扣除。若第一類的病假已全數放取,才會動用第二類的病假。了解此分類機制,有助於僱員規劃及管理自身的病假權益。

病假類別 最高可累積日數 放取條件
第一類 36天 僱員須提供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若為產前檢查,除醫生證明書外,亦接納由註冊醫護人員(醫生、中醫、助產士或護士)簽發的到診證明書。
第二類 84天 當第一類病假已用盡時方可動用。若僱主提出要求,僱員必須出示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期間,由主診註冊醫生、中醫或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並可能需同時提交相關診斷與治療的簡略紀錄。

勞工法例病假|醫生紙 vs 到診紙:哪種證明方為有效?

在申請勞工法例病假時,提供合適的證明文件至關重要。除懷孕僱員進行產前檢查的特殊情況外,法例普遍只認可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俗稱「醫生紙」或病假紙)。一份合規的醫生證明書,內容須清晰指明僱員因何種疾病或損傷而不適宜工作的具體日數。這份文件是僱員申領疾病津貼的核心依據。至於「到診證明書」(俗稱「到診紙」),其法律效力則有限。它僅能證明僱員曾在特定時間到訪診所或醫院,但通常不包含有關僱員是否適宜工作的專業判斷。因此,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僅憑到診證明書並不足以作為申請連續四天或以上有薪病假的有效憑證。

勞工處

勞工法例病假|每日津貼如何計算?剖析薪金五分之四計算基準

有薪病假的每日津貼金額,並非相等於僱員的全日薪金,而是根據其「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80%)來計算。每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基準,會因僱員的入職年期而異。對於入職已滿一年的僱員,其每日平均工資是參照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之前的12個月內所賺取的工資總額來計算。而對於入職未滿一年的僱員,則以其在職期間的總工資來計算。在計算此平均值時,一個關鍵點是必須剔除「無薪或獲付全薪的假期」。根據《僱傭條例》,在計算過程中,僱主須剔除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以及任何經僱主同意放取但沒有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以確保計算的公平性與準確性。

勞工法例病假|病假期間遭解僱?僱傭保障條例下的法律權益

《僱傭條例》為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僱員提供了重要的就業保障。條例明確規定,除非僱員犯下可構成即時解僱的嚴重過失,否則僱主不得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單方面終止其僱傭合約。此舉旨在保障僱員在患病期間能夠安心休養,無須擔憂因病而失去工作。任何僱主若違反此項規定,即屬違法行為。一經檢控及定罪,該僱主最高可面臨港幣10萬元的罰款。此外,被不合理解僱的僱員亦有權根據「僱傭保障」的相關條文,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這項法律保障是維護勞工權益、防止僱主濫用解僱權的重要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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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請了1天或2天病假,公司扣除我當日全部薪金,這是否合法?

是的,此舉在法律上是允許的。根據香港勞工法例病假規定,僱員必須連續放病假四天或以上,方有權獲得疾病津貼。因此,對於不足連續四天的病假,除非您的僱傭合約中有更優厚的條款(例如公司福利列明每月可享有一天全薪病假),否則僱主並無法律責任支付病假期間的薪金。

我因不適到醫院門診求醫,並持有「到診紙」請了半天假,這能否從我的法定有薪病假中扣除並獲發津貼?

一般而言是不可以的。法定的有薪病假申請,必須基於由註冊醫生、中醫或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該證明需說明您不適宜工作。唯一的例外是懷孕僱員的產前檢查,可使用「到診證明書」。在其他情況下,到診紙僅能證明求診,並非申請病假津貼的有效文件。

如果我累積的有薪病假已經達到120天的上限,之後再生病還能請假嗎?

您仍然可以請病假,但需要注意薪酬方面的安排。當您已用盡法定的120天有薪病假後,任何後續的病假將會被視為「無薪病假」。在這種情況下,僱主沒有法律義務就您額外缺勤的日子支付疾病津貼。建議與僱主溝通,了解公司在處理此類情況下的內部政策或酌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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