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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指控遭妹夫性侵 腹部沾滿DNA|2次審理1原因維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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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北一宗懷疑性侵案件引起關注,一名女子指控遭妹夫性侵,聲稱對方在其腹部射精令她沾滿DNA,事後更出現心理創傷導致生活失序。然而案件經過兩次審理後,法官均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被告無罪,判決結果令人意外。

女子指控妹夫性侵 聲稱腹部沾滿DNA

根據台媒報道,事件發生於2023年,當時原告仍與家人同住。她聲稱妹夫趁機在住所客廳向她作出恐嚇,威脅若不配合將對其家人不利,隨後將她帶到父親房內進行撫摸,最終性侵得逞並射精到其腹部位置,令她沾滿對方DNA。原告表示事後有心理創傷和感到恐懼,導致生活失序,最終向父親和前夫透露事件,案件因而曝光。一審時法官認為證據不足,裁定被告無罪,檢察官其後上訴至高等法院。

檢方強調口供一致 提交診斷書證明創傷

檢察官上訴時強調原告口供前後一致,其前夫亦曾當面質問被告,對方不但沒有否認,更回應「做都做了,不怕你知道」。另外檢方提出身心科診斷書資料,認為原告確實受到重大情緒創傷。然而案件經過兩次審理後,法官仍然裁定被告無罪,判決結果與檢方期望相反。

家人口供出現落差 DNA證據無法確定來源

法官經審理後認為,原告胞妹和父親在法庭上的口供與檢方主張出現明顯落差。他們均證稱被告遭到質問時態度激動並否認指控,父親更表示案發後未能觀察到女兒生活明顯失序的情況。其他家人作供時均表示,被告與原告前夫平日相處融洽,甚至曾經帶同原告前夫外出打工,日常聚餐和娛樂費用通常由被告負擔,與檢方聲稱的緊張或對立關係並不相符。物證方面,雖然鑑識人員在原告腹部採集到男性Y染色體DNA,結果顯示該檢體「不排除來自被告或其同父系血親」,但無法判定體液種類和形成方式,無法直接證明與性侵行為存在必然因果關係。

法官強調證據確鑿原則 維持無罪判決

法官認為雙方長期同住,在日常生活中有可能因接觸共用物品而留下DNA痕跡,鑑定結果不足以成為有力證據。法官強調刑事案必須證據確鑿才能判處被告罪成,同樣適用於今次案件。法庭不能單憑原告單方口供、創傷反應或存在疑問的間接證據就認定被告有罪,原審裁決有理,檢察官上訴理由不成立,所以駁回上訴維持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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